貴州一網絡消費者合同糾紛遭一二審駁回 檢察院抗訴高院撤銷指令再審
眾鳴新聞記者成傑 陳軍
早期的2021年2月,眾鳴新聞記者曾關注過貴州的網絡消費者李維海與拚多多平台深圳市寶達強商貿有限公司商家(下稱寶達強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
貴州高院(受訪者供圖)
2020年5月期間,李維海在拚多多平台寶達強公司經營的“寶達強床上用品專營店”、“寶達強箱包皮具專營店”、“寶達強家居日用專營店”等店鋪共計下單購買15件各不相同的商品,支付費用23720 元,約定收貨地址為貴州省凱裏市,付錢後商家一直沒有發貨也沒有收到訂單對應的貨物及相應的發票。李維海認為店家收款不發貨的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涉嫌構成欺詐行為。多次協商處理寶達強公司電話不回,後來發現商品下架,維權無門遂向凱裏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寶達強公司的買賣合同關係,退還貨款23720元同時賠償71160元並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
凱裏法院審理認為:李維海在網上購買產品後短時間內在法院起訴,希望獲取數倍消費金額的賠償,李維海的購買行為與正常的生活消費習慣不相符,明顯存在以牟利為目的不應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另外,李維海可以直接在購物平台上申請退款而無需提起訴訟占用司法資源。
黔東南中院再審裁定結果(受訪者供圖)
2020年6月10日,凱裏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李維海的起訴。李維海不服向黔東南中院提出上訴,二審裁定維持原裁定。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1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李維海的再審申請理由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黔東南中院再審。2021年12月17日,黔東南中院再審裁定維持其終審裁定。
2025年8月26日,眾鳴新聞記者從李維海處獲悉,凱裏法院一審駁回其對寶達強公司的起訴、黔東南中院終審和再審維持的合同糾紛,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一審和終審、再審裁定,指令凱裏法院再審。
抗訴通知(受訪者供圖)
相關裁定書內容顯示:2025年2月5日,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李維海與寶達強公司的合同糾紛符合法律規定,向貴州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25 年 4 月 11 日,貴州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2025 年 7 月 25 日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首先,李維海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受理條件。李維海因購買商品未收到貨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係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符合法律規定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範圍。其次,李維海的訴訟請求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救濟。一方麵,李維海作為買受人,在未收到貨認為受到欺詐的情況下,其選擇民事訴訟維權符合法律規定,申請平台退款或申請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等並非法律規定的訴訟前置程序,裁定駁回李維海的起訴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另一方麵,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寶達強公司通過假借他人的發貨單將李維海 12130 元購物款轉走,現該公司在拚多多平台已閉店,李維海無法通過平台申請退款挽回損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向李維海出具《答複意見》也載明,寶達強公司未在注冊地址經營,市場監管部門無法與該公司取得聯係,並建議李維海走司法途徑處理,李維海的相關損失客觀上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貴州高院再審裁定結果(受訪者供圖)
貴州省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李維海因購買商品未收到貨提起訴訟, 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係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原審以李維海的訴訟行為完全是假借打假的名義,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程序實現其不正當的牟利目的行為,裁定駁回李維海的起訴係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2025年8月2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凱裏法院原一審裁定及黔東南中院的終審駁回裁定和再審裁定,指令凱裏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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