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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采信失據判決顯失公允!重慶唐大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監督調查

2026-08-15 作者:熊宇 駱聞 趙宇 来源:本报记者

       大眾新聞報首席記者熊宇 駱聞 記者趙宇

       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證據采信與事實認定則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根基。本報對投訴反映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唐大超訴曾令富等4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存在嚴重證據采信違規、事實認定錯誤問題,法院在關鍵事實不清、核心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不公判決,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強烈質疑。本報記者針對該案展開全麵調查,深挖案件背後的判決瑕疵與權力違規疑點。

       一、案件始末:判決已進入執行,證據爭議持續發酵

       2022年10月21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就唐大超與曾令富等4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2)渝0151民初1076號民事判決,判令曾令富等4人支付唐大超樹苗采購款30.91萬元,加之相應利息、案件訴訟費、苗木評估費等費用,累計執行金額近34萬元。截至目前,該案已進入法院強製執行程序,涉案被執行人已被執行款項20餘萬元,合法財產權益遭受嚴重損失。

       看似已然生效的判決,卻暗藏重大證據漏洞與程序瑕疵。記者逐一核查投訴人提供的案件判決書、庭審筆錄及苗木購買洽談視頻等核心材料後發現,該案從證據認定到法律適用,均嚴重違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判決結果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顯失公平。針對這一情況,記者也先後多次向法院前後兩任院領導進行了反饋,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複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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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梁區人民法院違反證據采信規定的判決書)

       二、核心違法點:單方評估替代合同價款,采信利害關係人證詞,違反證據規則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案涉苗木買賣合同總價及剩餘欠款金額的認定,而銅梁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完全無視民事訴訟舉證基本原則,存在根本性裁判錯誤。

       (一)違背“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原告未完成法定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進一步細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原告唐大超主張曾令富等人拖欠苗木款,依法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約定的苗木交易總價、已付款、剩餘欠款等核心事實。但要通過查詢庭審筆錄發現其始終未能提交書麵合同、結算憑證、對賬記錄等關鍵證據,完全未完成法定舉證責任,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法院應直接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本次判決卻偏偏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卻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二)錯誤采信單方評估報告,違反民事證據規定。

        法院無視舉證規則,僅憑唐大超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及個人陳述,直接認定欠款金額,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第九十條明確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當事人的陳述;......"

       同時,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本案中,單方評估報告≠市場交易價,且被告方提交的苗木洽談視頻已清晰證明雙方口頭約定價格遠低於評估價,足以反駁該單方評估報告。但承辦法官刻意混淆概念,錯誤將單方評估價等同於合同交易價,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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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過程當中法院為唐大超單方選定的評估機構)

       (三)違規采信利害當事人證言,違反證據規則。

       本案中,當事人唐大超自行打印完整證詞,交由自己送貨司機,單位同事簽字提交法庭。在法庭詢問過程中,兩作證當事人明確告知法庭,證詞是唐大超預先提前打印好,讓他們簽字作證,他們對案件當中的數量以及單價均不知曉。而法官在采信證據當中,對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卻予以采信,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0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三)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陳述的證言。”關於證據采信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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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梁法院對唐大超提供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詞違規采信的判決依據)

        三、深層疑點:公職人員亦官亦商,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額損失

       (一)公職人員違規經商,違反政務處分法與紀律條例。

       唐大超係銅梁區林業幹部、高新區園林綠化顧問,屬公職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對此,在2026年7月12日下午,在與紀委工作人員的溝通了解到,紀委在唐大超作為事業幹部在經商過程當中,是否有申請及組織的批複,隻向林業局領導進行了了解並沒有查到向組織遞交書麵的申請及批複。 試想如果沒有申請及批複,唐大超就屬於違規經營。所在單位的領導,因此也會因管理不到位,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唐大超就屬於違規借用外侄名義成立茂森苗木合作社租賃土地培育加拿利海棗,長期以權謀私利用自身管理上的便利經營牟利,既侵害服務對象的利益,又侵害國家利益,構成違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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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超利用其侄兒身份注冊的苗木合作社)

        (二)濫用職權致國家巨額損失,涉嫌瀆職。

       唐大超利用園林綠化顧問職權,違背植物生長規律,設計在龍安大道、產業大道高價使用自己種植的加拿利海棗(熱帶樹種,不適宜銅梁氣候)。據中標施工方施工人員向記者介紹,唐大超提供的加拿利海棗樹苗全部屬於病蟲害樹苗,目前上百萬元苗木全部死亡,造成國家財政巨額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瀆職犯罪。

       就此問題,記者在紀委的核實過程當中了解到。當時紀委的調查人員向發包單位銅梁紳鵬公司負責人了解加拿利海棗樹苗係陸續死亡,不存在病蟲樹苗栽種的情況。兩種不同的結論,為什麼當時的紀委調查人員就沒有收集到有效書麵的證據來證實誰的說法更具有效力?

        四、監督呼籲:糾正開心死錯誤判決,嚴查違規行為,捍衛司法公正

       本案中,銅梁區人民法院無視法定證據規則,輕信原告單方陳述與單方評估報告,忽視關鍵反駁證據,作出的(2022)渝0151民初1076號判決,屬於典型的錯誤裁判,依法應予糾正。同時,唐大超亦官亦商、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必須嚴肅查處。司法公正不容褻瀆,公職人員權力不可濫用。本報呼籲:

       1、司法監督機關迅速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錯誤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紀檢監察機關應認真徹查唐大超違規經商、濫用職權問題,依紀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3、相關部門全麵該綠化工程,挽回國家經濟損失,杜絕權力尋租。

       本報將持續跟蹤監督,及時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堅決捍衛法律尊嚴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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