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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銅梁:難以服眾的事故認定報告

2024-06-11 17:16:50 作者:熊宇  吳影覺 来源:本报记者
大眾新聞報首席記者熊宇  記者 吳影覺

重慶市銅梁區福果鎮在2022年發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死1重傷和近400萬元的經濟損失。區應急局對此事故作出了事故認定報告上報區政府認可,但該事故認定報告當事人認為多處調查不實,有弄虛作假的嫌疑。針對以上眾多的疑點,本報於2023年以《重慶銅梁一燃爆事故應急部門被指事故認定馬虎證據不實》為題作出了相關的報道。報道後當地區政府領導以及應急局領導也非常重視,目前已經落實好受傷人員的低保救助工作,對於涉案人員的涉及的刑事案件已進入重新審查,但對於報道案件當中涉及的證據不實的情況,區應急局仍然沒有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調查屬實,目前仍沒有進展。為此記者再次進入了調查。

投訴當事人鄭先生認為:目前應急局的這種做法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沒有實質性的解決問題。對於案件當中一些核心問題——沒有在任何人證、物證、勘驗、鑒定等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就一口認定是操作工人無證焊割引燃煤粉,沒有排除其他原因或者煤粉自燃的可能性,對當地鎮政府違法拋棄煤粉的問題不作調查,調查組成員不依法履行回避原則,對當地政府偽造當事人簽字證據的問題不作筆跡鑒定,機械廠搬遷鎮政府以38萬的價格收購,為何要以53萬的價格賣出進行經營贏利,而不由機械廠自行處理呢?當地鎮政府移交儲煤罐時對隱藏遺留的數噸煤粉不作說明,政府違反《民法典》規定隱瞞交易標的的重大瑕疵,故意向公安機關提交錯誤身份信息的等等這些一係列核心的問題,根本沒有做出一個實質性的認定。還認定當地政府不存在安全責任監管不履職的情況,這顯然是故意要偏袒當地鎮政府,將鎮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強加於他個人身上,讓他承擔民事以及刑事上的責任,而法院則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讓他承擔了巨額的賠償責任。區應急局不提交糾錯報告讓區政府對事故認定結果進行糾錯,他的賠償責任就是一個死局無法解開。隻有區政府進行了糾錯,法院的判決才可以撤銷改判對他的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也自然也就撤銷了。


(應急局的事故認定屬於無證焊割操作,而當事人卻持有以過期操作證,應急局卻拿不出現場焊割的圖片證據以及鑒定報告證明是屬於焊割引發的事故。)

(應急局認定鎮政府已告知事情的危險性並簽字確認,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業主卻不承認鄭承烈三個字他本人所簽,而是政府為逃避責任偽造的。)

(鎮政府本身就是涉事被調查單位,卻參加了事故調查組參加調查,違反了回避原則。)

鄭先生還強調,這件事最核心的是要還原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但是銅梁應急局並沒有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所謂的勘驗僅僅是在遠處拍照、所謂的調查依據僅僅是自相矛盾的詢問筆錄,同時還辯解說“事情過程很清楚,不需要鑒定”,這就等於是說“我口頭說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完全沒有公信力可言。

而另外一個傷者投訴人陳先生認為,法院判決他受傷的責任由老板鄭先生承擔賠償,是基於錯誤的《事故調查報告》作出的判決,更不用提鄭先生完全沒有賠償經濟能力,這樣的判決就相當於空頭支票判了也沒有用。而事故真正的責任方福果鎮人民政府沒有履行安全監督責任義務,沒有履行危險物品告知責任,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而法院對政府事故認定是否合法根本沒有依法調查,依據弄虛作假調查作出錯誤的事故認定報告采取了維持認定的判決,這也是導致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政府的事故認定調查報告被撤銷了,事故的責任方福果鎮政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一切矛盾都化解了。

對於當事人反映的上述問題,記者於2024年5月23日再次向應急局核實,該局張光文局長也認可執法支隊夏支隊長的觀點。認為他們的事故調查報告真實有效,不存在錯誤,對投訴人提出的事故調查認定當中對事實認定和調查程序錯誤的問題,二審法院都沒有撤銷,就應該認為是正確的。同時還認為煤粉不是屬於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此次事故就是應當由業主鄭承烈承擔全部責任。對於記者提出的質疑觀點他們會和法律顧問商討後答複。但在發稿前記者也沒有得到應急局的回複。

對此,鄭先生和陳先生都表示不解:“本地最權威的主管部門,要回答一個專業領域的問題,以及煤粉是不是危險物品,還需要谘詢法律顧問才能答複?在應急局的調查筆錄當中,涉事單位泓奕機械廠生產部長就承認了煤粉是危險物品”從兩位當事人的反映情況看,每次向應急局書麵或口頭反映上述質疑,應急局方麵都隻是簡單重複一遍原《調查報告》敘述的內容,完全回避了核心實質問題。

在發稿前投訴人陳先生告訴記者:在這期間多次向市級、區級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多次反映,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釋。每次去了市信訪辦,都被以不接納、不立案的方式拒絕,都由當地政府接回來了事,當地政府對此事的解決態度就是推諉拖拉。陳先生還曾經明確以書麵方式向銅梁區信訪辦詢問,要求解釋說明“煤粉被政府隨意拋棄是否合法”“應急局是否追查煤粉來源”等問題,區信訪辦的回複也是一味的“避而不答”或者“避重就輕”,根本不予回複這些根本性、實質性問題。

記者在百度上查詢到,煤粉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一旦煤粉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將會造成極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此外,煤粉具有粉塵爆炸的隱患,粉塵濃度一定時,僅需一定的能量就能夠引發爆炸。因此,在工業生產中,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煤粉儲存、輸送、使用等環節的安全。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標記規則》的規定,煤粉屬於可燃性固體第4類危險品,危險性較高。可燃性固體是指有助於燃燒的固體物質,包括有機物、無機物等多種物質。而第4類危險品則是指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銅梁應急局在對原搬遷廠家泓奕機械廠的生產部長、操作工人的《詢問筆錄》中,相關人員明確表示煤粉屬於易燃易爆的危險粉塵,必須通過專門的嚴格流程進行清理。

同時,記者還通過“國家應急局管理部”官方微信公眾號查詢到,曾分別於2023年7月4日、9月29日兩次以《曆史上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為題,通報了煤粉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不知是銅梁應急局有關負責人認為“煤粉不是屬於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這一說法正確,還是國家應急管理部的說法正確?

綜上所述,煤粉是一種易燃易爆性質的物質,屬於可燃性固體第4類危險品。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做好防護措施,防範危險。


(應急局事發後調查泓奕機械生產部長王部長告知鐵罐裏煤粉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福果鎮安全管理人員,卻告知不知道鐵罐裏是什麼物品。)

(而傷者陳有誌告訴調查律師,根本沒有進行焊割,就發生了爆炸。)

記者手記: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銅梁區的燃爆灼傷事故看似一起簡單的事故認定,但是當事人都對事故認定的程序性以及合法性產生了質疑,當地應急局卻對質疑拒不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一句法院至今未對我們的事故認定和執法過程進行認定違法就是合法的說法,致使群眾對政府執法過程的合法性產生了嚴重的質疑。事故認定以及行政執法的調查過程,本身就是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來體現執政為民的一個思想理念過程。銅梁這樣的事故認定和執法過程就有點像安徽全椒縣環保局長對群眾投訴河水汙染的情況一樣,說什麼喝茅台死人也要進行鑒定的語氣一樣雷人,這樣的作風就是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體現,完全背離了政府的執政理念,抹黑了幹群關係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5月31日,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正式啟動,如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執法活動都這樣“不清不楚”,開展再多的活動意義又何在呢?不積極主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末端,一味把老百姓的爭議和訴求推向司法程序,一些職能部門積極踐行“楓橋經驗”是否成為一句空話?銅梁區應急局對群眾質疑的執法行為何時能夠作出合理的解釋呢?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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