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貴州畢節!當事人實名控告黑惡勢力搶奪經營權破壞營商環境
眾鳴新聞首席記者駱聞 熊宇 記者趙宇
近日,記者從貴州中實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實渝公司)獲悉:中實渝公司向貴州省委政法委、貴州省公安廳等單位實名控告貴州金沙縣開明同心城張國波、陳貴剛等人涉黑惡勢力搶奪其經營權牟利破壞畢節營商環境。

告知單(受訪者供圖)
中實渝公司的《實名控告黑惡勢力搶奪經營權牟利破壞營商環境的控告信》內容顯示,中實渝公司請求依法查清張國波、陳貴剛、林誌遠、劉大誌、劉大海等人以暴力手段、勾結政府工作人員搶奪物業經營權破壞營商環境的犯罪事實,並以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依法徹查涉案政府工作人員、司法人員的包庇、縱容及相關腐敗行為。
據了解,中實渝公司的控告材料貴州省有關單位已轉送畢節市相關單位甄別處理。
物業公司進駐開始遭遇組團騷擾
業委會成員成立物業公司暴力打砸搶奪
據黔西市人民法院、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涉張國波、陳貴剛、林誌遠、劉大誌、劉大海等人的行政判決書內容顯示:2024年3月,中實渝公司通過招投標進駐貴州金沙開明同心城提供物業服務。開明同心城的部分住宅業主和商戶多次向相關單位反映不滿中實渝公司的服務。同心城的商戶成立商會,商會建立名為“彩虹同心商會群”的微信群,商會裏的部分成員及部分業主提出要自治管理,並成立貴州彤心物業公司。
2024 年5月8日14 時許,林誌遠、張國波、陳貴剛、劉大誌、劉大海等人在微信群裏邀約到金沙縣鼓場街道同心城中實渝公司辦公室進行彤心公司的掛牌儀式。當天到中實渝公司辦公室後,張國波等人稱中實渝公司入駐同心城不合法,要求中實渝公司提供物業合同進行公示。隨後林誌遠指揮人員進入辦公前台進行辦公,並將中實渝公司辦公人員趕出前台,張國波指揮陳貴剛將中實渝公司的電腦線及電話線拔出,並將彤心公司的牌子張貼在辦公室內。林誌遠、張國波、陳貴剛、劉大誌、劉大海的行為導致中實渝公司當天未能正常辦公。
2024 年7月7日,金沙縣公安局分別對林誌遠、張國波、陳貴剛、劉大誌、劉大海等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5日、罰款2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張國波等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曆經終審再審均判決和裁定駁回起訴與再審申請。
天眼查數據顯示,林誌遠、張國波、陳貴剛、劉大誌、劉大海等人於2024年5月8日打砸中實渝同心城辦公室搶奪物業經營權的彤興物業公司,完整名稱為貴州彤興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股東分別為薛友才、陳威延、邱蘇修。薛友才出資40%擔任法定代表人,陳威延、邱蘇修各出資30%,監事為陳威延,財務負責人為馬健敏,注冊時間2024年5月7日,注冊地址同心城C區26棟。根據天眼查數據和相關行政法律文書內容顯示,貴州彤興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頭天成立第二天開始實施打砸搶奪同心城的物業經營權。

2024年3月18日搶奪經營權的監控視頻截圖
中實渝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2024年3月通過公開招投標進駐金沙開明同心城,進場後於3月底不是小區業主的張國波等人在小區拉橫幅喊喇叭等方式擾亂秩序,報警後未處理,後續張國波等人組織一百多人暴力驅趕公司工作人員撤離。其理由為業委會成員陳威霆與馬建敏成立的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合同,中實渝公司進駐不合法。
2025年4月22日,記者就開明同心城電梯安全隱患、金沙縣鼓場街道辦事處和玉屏社區共同委托張國波管理同心城等事宜采訪時,有業主告訴記者:張國波即不是同心城商鋪的業主也不是住宅樓的業主,去年因在小區內掛橫幅打砸物業公司辦公室要把物業公司趕出小區,是被公安機關打擊的對象,街道和社區委托張國波代管同心城,兜兜轉轉,同心城還是落在張國波手裏,事實證明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就是張國波等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中實渝公司進駐後小區懸掛的橫幅(受訪者供圖)
當天記者聯係上張國波,張國波稱:其不是同心城的業主,是業委會原臨聘工作人員,街道和社區共同委托管理同心城。
實施打砸搶奪未成功提起訴訟
街道社區組織64人業主大會換屆選舉業委會
張國波、陳貴剛、林誌遠、劉大誌、劉大海等人打砸搶奪中實渝公司開明同心城物業經營權未實現後,2024年7月29日,劉大誌、馬建敏、陳央萍、李雄、張豔等人向金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開明同心城業委會於2024年3月作出的“選聘中實渝公司進入開明同心城小區從事物業服務”的決議。案號為(2024)黔0523民初3551號(下稱3551案)。
2024年10月4日,金沙縣法院在3551案中判決撤銷開明同心城主委員會作出的“選聘中實渝公司進入開明同心城小區從事物業服務”的決議。
記者獲得的一份金沙縣住建局於2024年1月17日出具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內容顯示,開明同心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時間為2022年1月23日,任期5年。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原來的11人變更為15人,分別為吳敏、賴啟華、敖敏、宗永華、王祥仲、劉大海、曾能武、孫玉華、李良平、楊忠權、羅紅梅、陳威廷、魯正品、劉發貴、肖楊寬。主任吳敏,副主任賴啟華、敖敏。後補委員4人,分別為姚世平、馬建敏、尹新群、鄭餘靜,變更登記時間為2024年1月17日。

業委會備案證明
根據金沙縣住建局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顯示,開明同心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任期應為2022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
業主提供給記者的視頻資料顯示,2024年10月19日,鼓場街道玉屏社區在其辦公室組織64人召開業主大會改選業委會委員,業委會大部分委員未接到通知參與會議。
2024年10月22日,開明同心城業委會出具公告,公告稱:由於開明同心城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主動辭去職務,根據《開明同心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於10月19日召開會議,對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變更改選。主任鄔勝忠,副主任雷輝勇、蒙勇,委員分別為徐應猛、龔良勇、任均奇、王超、羅猛、王祥仲、吳敏、敖敏。2025年10月21,金沙縣住建局完成業委會改選備案。

業委會公告
2025年2月15日,金沙縣鼓場街道辦事處、玉屏社區委托張國波代管開明同心城。2025年3月20日,金沙縣鼓場街道玉屏社區向全體業主公告,開明同心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因個人原因,已於2025年1月25日正式提交集體辭職報告,業主委員會已將印章封存交於社區處保管,業主委員會已處於癱瘓狀態。
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街道社區等單位拉鋸訴訟
物業公司質疑多份認定事實自相矛盾涉公司訴訟全部駁回和敗訴
2024年11月21日,開明同心城業主衛生間下水道長期冒水導致室內被淹,業主將貴州開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房開公司)、中實渝公司作為被告向金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開公司和中實渝公司對案涉下水道進行改造並定期疏通清理,保障暢通。案號為(2024)黔0523民初5809 號(下稱5809案)。
金沙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中實渝公司於2024年3月進入開明同心城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中實渝公司對案涉小區共用排水管道負有管理維護責任,根據相關鑒定機構回複說明反映出中實渝公司對公共管道疏通處理不到位,現原告業主要求中實渝公司疏通下水管道予以支持,疏通管道應達到案涉管道的排汙流量標準。關於房開公司,案涉管道堵塞的保修期限已超過兩年期,故不支持業主對房開公司的主張。

5809案判決書認定的內容
2025年4月28日,金沙法院一審判決中實渝公司五日內疏通衛生間的公共排汙管道,達到案涉管道的排汙流量標準。案件受理費和12000元鑒定費由中實公司負擔。
2024年12月12日,中實渝公司向金沙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同心城業委會支付2024年4月至11月的公共收益分成暫計45萬,並自起訴之日起以45萬為基礎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由同心城業委會負擔。
中實渝公司起訴認為,其係同心城合法的物業服務提供商,根據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場所統一委托乙方(中實渝公司)經營管理,在扣除稅金後,中實渝公司和業委會各占50%,並享有小區公共收益50%的分成。
2024年4月8日,中實渝公司曾因同心城業委會未支付2024年3月份公共收益5萬元等事宜提起訴訟。後經調解和金沙法院司法確認,業委會履行調解金額。2025年1月16日,金沙法院立案後同心城業委會經傳喚後未到庭參加庭審。
金沙法院認為:金沙法院在3551案中對同心城業委會選聘物業的決議被撤銷,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另外,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的公共利益分配,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因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中實渝公司以服務合同中關於公共利益收入的分配主張權利應當予以駁回。
2025年6月12日,金沙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中實渝公司訴訟請求,中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0月10日,畢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案號為(2025)黔05民終3621號(下稱民終3621號)。
2025年5月20日,中實渝公司再向金沙法院起訴開明同心城業委會支付2025年1月至5月公共收益30萬和相關利息。案號為(2025)黔0523民初2790 號(下稱2790案),
金沙法院認為:一是在金沙法院3551案中對同心城業委會選聘物業的決議被撤銷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是原告中實渝公司雖然提供了物業服務,但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在扣除稅金後支付50%的公 共收益於法無據。
在2790案中,金沙法院還認為:中實渝公司主張被告同心城業委會支付2025年1月-2025 年6月開明同心城區公共收益分成及利息。原告中實渝公司雖然提供了物業服務,但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公共收益由業委會進行管理,業委會也支出了管理成本。

2790案判決書中認定內部糾紛部分
對於原告中實渝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交關於開明同心城業委會集體辭職的公告,證實原第三屆業委會成員已於2025年1月25 日正式辭職,無權以業委會的名義實施委托訴訟行為,且業委會公章已封存玉屏社區居民委員會,鄔勝忠涉嫌偽造文件,妨礙司法秩序。金沙法院認定:關於開明同心城業委會集體辭職的公告係屬於業委會履行職務中發生的內部糾紛,新的業委會未選舉產生,原業委會及業委會主任仍有權進行委托代理人應訴。業委會的內部糾紛,不影響委托的效力。2025年11月20日,金沙法院一審又駁回中實渝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5年5月26 日,中實渝公司訴金沙縣鼓場街道辦事處、玉屏社區居委會返還占有物。中實渝公司訴求,一是鼓場街道和玉屏社區立即停止對中實渝公司的妨害撤離派遣人員離開同心城小區,歸還清潔、保安崗位。二是鼓場街道、玉屏社區修複因搶占崗位後造成小區公共設備損壞,電梯、消防設備、停車係統、安防係統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中實渝公司。三是鼓場街道、玉屏社區賠償中實渝公司停車費48萬等。 案號(2025)黔0523民初2831 號(下稱2831案)。
在2831案中,金沙法院認為:2025年2月21 日,鼓場街道因開明同心城物業管理活動即將麵臨突發失管、棄管,向金沙縣住建局函詢小區物業應急管理服務程序,社區居委會協助對開明同心城進行應急服務。
原告中實渝公司雖由業委會選聘作為開明同心城物業服務公司,但其選聘事宜已經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為程序違法、侵害小區業主的合法程 序權益予以撤銷(注3551案)。中實渝公司與開明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中實渝公司要求鼓場街道、玉屏社區停止妨害行為,撤離派遣人員離開小區,歸還中實渝公司崗位以及修複電梯、消防設備、停車係統、安防係統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中實渝公司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停車費返回於法無據。
2025年12月26日,金沙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中實渝公司對金沙縣鼓場街道辦事處、玉屏社區的起訴。
2025年8月27 日,開明同心城業委會起訴中實渝公司,請求確認業委會於2024 年4月11日與中實渝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並判令中實渝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限期搬離出場、交還物業用房、小區供水和供電設施等。案號為(2025)黔 0523民初5144 號(下稱5114案)。
在5114案中,2025年12月29日,金沙法院依據3551案等相關事實認定業委會於2024 年4月11日與中實渝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中實渝公司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撤離同心城小區。
2024年,金沙弘禹供水公司起訴中實渝公司繳納小區業主用水水費,金沙法院於2024年11月30 日作出(2024)黔 0523 民初 4535 號民事判決,被告中實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25年2月20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5民終8364 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金沙法院於2025年3月5日再立案重審。案號(2025)黔 0523民初954號(下稱954案)。
在954案重審中,金沙弘禹供水公司要求判令被告中實渝公司支付2024年5 月21 日至2025年4月20日的水費82萬餘元、城鎮汙水處理費19萬餘元、城市垃圾處理費34萬元以及相關違約金。
金沙法院認定:在金沙縣開明同心城前物業公司彙金公司因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退出小區後,中實渝公司於 2024 年 3 月入駐金沙縣開明同心城接管該小區物業服務。中實渝公司與前物業公司共同申請將總表變更至其名下後再與弘禹公司簽訂供用水合同的行為,表明中實渝公司知曉該交費模式並同意延續履行並簽訂供水合同。
2025年12月30日,金沙法院一審判決中實渝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金沙弘禹供水公司支付2024年4月1日至 2025年3月1日期間的水費82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1萬餘元,以欠交水費82萬餘元為基數從2025年4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中實渝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金沙法院審委會分別於2025年12月26日和同月30日作出的一審判決,2831案判決存在偽造中實渝棄管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判決街道派人代管小區物業合法。5114案判決合同無效、要求中實渝公司5日內撤離小區。該兩個判決一個認定中實渝已經於2025年2月20日後沒有在小區開展物業工作,一個判決認定中實渝於2025年2月後直到2025年12月30日還在小區工作,必須於5日內撤離,定案依據相互矛盾。而另案5809於2025年8月8日生效,認定中實渝公司是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結束期2027年3月1日,判決對中實渝公司完成小區管道整改排除妨害,且承擔鑒定費。對同一個事實,同一個法院審委會做出了相互對立自相矛盾的認定,且存在對抗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黔05行終200號、162號、163號生效行政判決書認定“第三人中實渝公司於2024年3月通過招標進入開明同心城BC區提供物業服務”,直接認可上訴人中標合法性、物業合同合法性及服務主體合法性。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黔行申570、571、572號裁定書維持畢節中院的判決,更能說明金沙法院涉嫌司法腐敗和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事實明確,金沙法院判決中實渝撤離小區後,張國波等人黑惡團夥就順理成章的由代管小區物業到留任的轉變,完成搶奪到經營權的結果而且合法化,獲得牟利。
更為嚴重的是,畢節中院、金沙法院在3621、2790等案中,以內部決議被撤銷為由判決合同無效,該生效判決會造成任何個人、法人組織、政府、事業單位依法簽訂的合同,都可以以內部糾紛為由確認對外簽署的合同無效,該判決突破了法律底線鼓勵違約,讓合同變為廢紙。
中實渝公司稱被控告人嚴重破壞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
司法勾結導致公司損失超千萬
中實渝公司負責人稱:自2024年3月中標進入金沙開明同心城開展物業服務,當年的3月20日左右遭遇黑惡勢力張國波等人在小區拉橫幅,5月8日該黑惡勢力糾結百餘人,以業委會委員陳威霆、馬建敏等人成立的物業公司入住小區搶奪經營權牟利,報警後被行政打擊。黑惡勢力張國波等人為達到合法搶奪員工崗位和小區公共收益,勾結業委會於2024年10月18日改選業委會委員,10月21日未公示的決議街道、住建完成備案全部違法,改選後的業委會委托張國波等黑惡勢力代管小區、搶奪崗位與公共收益。因電梯故障傷人,業委會鄔勝忠等人於2025年1月辭職,並由玉屏社區在小區發布公告,張國波等人的代管行為不合法,鼓場街道辦事處與玉屏社區於2025年2月15日在小區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下,委托張國波團夥代管小區,並形成保護傘。

街道社區的第一份委托書(業主供圖)
公司報警後派出所不出具報警回執及之後的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書,後被迫起訴街道排除妨害撤離人員,金沙法院偽造棄管事實判決街道依法委托管理合法。同一家法院在另案5144判決公司5日內撤離小區的認定事實相反,與另案5809判決公司應根據合同承擔維修責任,賠償鑒定費認定事實相反。與畢節中院判決貴州高院裁定書認定中實渝經過招標進入同心城開展物業服務工作,合同合法的認定事實相反。張國波等黑惡勢力與相關保護傘造成公司損失超1000萬元。

街道社區的第二份委托書
針對中實渝公司投訴認為的金沙縣住建局、鼓場街道、玉屏社區等單位在開明同心城係列“違法”和“保護”行為以及“司法庇護”等問題,記者曾多次現場、電話、短信、書麵聯係相關單位進行逐一核實,均未得到任何回應,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需要宣傳部開具證明”進行搪塞。

控告信(受訪者供圖)
中實渝公司在控告信中稱:控告人合法取得物業經營權,多份生效裁判予以確認。被控告人以暴力為手段勾結公職人員實施係列侵權,符合黑惡勢力犯罪特征。主要體現在一是暴力搶奪在先,受到行政處罰後仍屢教不改。二是操縱業委會改選,勾結政府部門偽造“合法外衣”。三是履職失責致安全隱患,失去“合法外衣”後仍持續侵權。金沙法院存在偽造事實、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明顯與被控告人勾結,嚴重破壞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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