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命喪宜賓斷頭橋的包工頭一審判決金成集團承擔百分之十五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大眾新聞報社首席記者熊宇 駱聞
2024年9月26日,大眾新聞報-眾鳴新聞以題為《事發宜賓!包工頭命喪斷頭橋,國資控股公司拒絕負責》一文,關注2024年6月17日晚上發生在宜賓市敘州區梔香路斷頭橋楊貴均墜亡一事。
事發現場(受訪者供圖)
發生事故的涉事斷頭橋工程,係宜賓高鐵客運站樞紐核心區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宜賓戎州金成建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成集團),施工單位為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冶公司)。
事發三個月後的2024年9月18日,記者在楊貴均家屬艾女士的陪同下,實地走訪事發現場。
事故發生的斷頭橋工程位於宜賓市高鐵站附近的梔香路,順著高鐵站前麵的梔香路往事發現場步行,梔香路在高鐵站前左側方向轉彎延伸至永安路方向。站在梔香路高鐵站前左側方向轉彎處往永安路方向遠眺,能清晰看到永安路交通信號指示燈,現場道路兩邊樹立有“禁止通行”標識,並有低矮圍欄,目測梔香路與永安路係一平麵無法看到斷頭橋盡頭處。再往前步行差不多一百米來到橋麵上,橋麵上用鋼管簡易攔住,再往前走,橋麵另一端突然出現斷頭橋,斷頭橋距離地麵約十幾米高,斷頭橋下邊正在施工。斷頭橋依然用幾根簡易的鋼管攔住,輕輕彎腰就能跨越鋼管到達斷頭橋邊沿,簡易鋼管形同虛設,無法起到任何安全防範作用。
記者采訪時遠眺事發斷頭橋
2024年9月19日上午,記者趕到金成集團,欲就楊貴均墜亡事故了解情況,金成集團相關負責人直接回絕 “拒絕了解情況”。
事故發生後,其家屬多次找到斷頭橋建設、應急、信訪等多個部門,均以“沒有關係”推諉扯皮。其父母、兩個女兒、艾女士等人作為原告將金成集團、五冶公司等起訴至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楊貴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合計191萬餘元。
2024年12月13日,艾女士告訴記者,已經收到敘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法院判決金成集團承擔15%的責任。
敘州區人民法院的(2024)川1521民初7590號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艾女士等人起訴的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合計191萬餘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相關規定調整為158萬餘元。
關於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責任比例,敘州區人民法院認為:楊貴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懸掛號牌為超標車輛,可行駛速度超過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速度,事發地點不在楊貴均的回家路線,對該不熟悉的道路路況,楊貴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過時應注意減速慢行。
金成集團作為建設方,對五冶公司移交後的道路工地具有安全管理維護義務。根據楊貴均墜亡的事發過程,金成集團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事發時其有效盡到安全提示和防範義務,對楊貴均墜亡的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結合過錯情況,酌情確定金成集團承擔15%的賠償責任,按照責任比例,金成集團應賠償237389.4元。
敘州區人民法院還認為,一個鮮活生命的消失,令人惋惜、痛心,楊貴均墜亡給原告(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與損失,法院理解原告痛失家人的心情,但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中立、理性的立場。因此對於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記者采訪時形同虛設的斷頭橋沿鋼管
2024年11月25日,敘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成集團賠償楊貴均家屬237389.4元,駁回其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楊貴均家屬負擔8465元,金成集團負擔1494元。
2025年1月3日,記者聯係艾女士,據艾女士介紹,目前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並剛剛繳納了上訴費。上訴要求金成集團、中交公司、五冶公司承擔85%的責任賠償共1582596元。
家屬上訴認為,一是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在對金成集團、五冶公司和中交公司責任認定不當與錯誤。金成集團雖聲稱在高架橋附近設置了三道防護措施,但事實上第一道50厘米高的欄杆很明顯在楊貴均駛入時就已經損壞(欄杆散落在地,也無撞擊痕跡),而第二道腳手架欄杆設置在斷橋邊緣處(鬆動狀態),所謂第三道防護實際為斷橋下方的防護網,防護網本身作用是防止人員墜落,對機動車或者電動車幾乎不具有防護作用,設置方式並不合理,應當設置圍擋,以達到隔絕施工工地和斷橋危險的作用。
中交公司作為相鄰路段的施工方,不能排除其施工活動對事故路段防護設施造成影響的可能性。其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其使用了該路段施工並破壞了防護設施,也不能證明其施工活動與事故發生毫無關聯。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中交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對周邊環境和設施產生影響,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五冶公司在竣工驗收後未能有效保障現場安全,存在過錯。其與金成公司、中交公司在施工和管理過程中的行為共同導致了楊貴均死亡事故發生的風險增加,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二是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責任比例劃分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三被上訴人作為施工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楊貴均駛入在建工地高墜死亡這一嚴重後果。雖然楊貴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存在一定過錯,但不能因此免除或過度減輕被上訴人的責任。原審法院僅判決金成集團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
艾女士還告訴記者,楊貴均已於2024年10月份安葬,當時南岸街道、中度口社區等單位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方便,目前已解決了楊貴均孩子的入學和低保等問題,並多次到家裏慰問發放慰問金。
楊貴均家屬上訴結果如何?大眾新聞報-眾鳴新聞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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