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拒絕配合業主出具安裝充電樁證明終審敗訴
大眾新聞報記者 陳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東莞上東國際花園小區業主聶女士訴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物業糾紛入庫案例,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拒絕配合業主出具安裝充電樁證明終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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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業主聶女士取得上東國際花園小區地下人防某車位的使用權。2019年7月,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與上東國際花園小區第一屆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合同補充協議,為上東國際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020年9月,業主聶女士因需在其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要求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拒絕出具。業主聶女士一紙訴狀將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證明,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於在居民住宅區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裝置必須遵循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充分考慮合法、安全、規範等諸多方麵的因素。業主聶女士在住宅區地下車庫申請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涉及小區配電箱的使用負荷、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以及是否影響其他業主相關權益和公共安全等問題。因此,在住宅區地下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及案涉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此並無決定權。業主聶女士要求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證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8月23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業主聶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並負擔案件受理費50元。
業主聶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出具同意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證明和負擔訴訟費。
業主聶女士上訴認為:一是一審判決擴大了司法解釋限定的範圍,把電動汽車充電樁列為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與相關司法解釋相悖,適用法律錯誤。二是大力發展電動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汙染等具有重大意義,而充電樁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廣東省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三是小區管理規約並未將安裝充電樁列入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將自己應當出具安裝證明的法律義務,推諉給業主共同決定,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四是一審判決將安裝充電樁與小區配電箱直接關聯並無法律依據,案涉小區電力明顯可以滿足安裝要求。
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辯稱:一是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僅為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意誌的執行者,因此業主聶女士的上訴請求,應通過合法程序經全體業主表決後,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才能按照表決結果執行。二是出具相關證明不是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的法定義務,也非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義務,因此無法出具同意安裝證明。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是否有義務為業主聶女士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發展新能源汽車促進節能減排、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相關合同義務、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等方麵審理後支持業主聶女士的上訴請求。
2021年12月2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業主聶女士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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