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潭門漁港項目強征強拆 遺留問題十餘年未解決
大眾新聞報首席記者 熊宇
近日,海南省瓊海市潭門鎮多位村民向本報反映,2009年為建設潭門中心漁港項目當地政府對舊縣村、鳳頭村等多個村莊大舉進行征地拆遷。但當地政府對於他們在這十多年來所反映的征地補償款被克扣、未給被征收村民購買社會保險、魚塘被強征、以建設漁港名義搞房地產開發等問題至今一直沒給予解決。
漁港建設被指強征變房地產開發多名養殖戶利益受損
據了解,該項目在取得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2005】243號《關於瓊海市潭門中心漁港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複後,瓊海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6月14日與南海漁業公司、恒瑞公司簽訂《潭門中心漁港開發建設合同》,議定共同投資開發建設瓊海潭門中心漁港項目。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2009年7月9日向潭門鎮人民政府印發了《潭門市中心漁港征地工作方案》,該方案印發後,中心漁港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正式展開。從這之後,當地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與村民的各種糾紛越來越多,各種矛盾越發激烈。甚至在中心漁港項目建成後的今天,還有多位當地村民仍在不斷的向各級政府以及媒體反映當年在征地過程中的違規違法問題。
▲漁港建成後的一角▲
▲國土資源部2005年征地批複▲
據村民黃田春反映,2009-2010年鎮政府幹部、鳳頭村委會幹部以建設漁港名義征用了位於坡頭大橋橋頭北麵他所承包的魚塘及周邊近百畝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如今已爛尾多年),他所承包的魚塘以及另5名養殖戶承包的魚塘共計麵積26.2畝,以每畝一口價28000元補償給他們(魚塘配套設備、建塘費等),根據政府公布的補償文件,他們這種情況屬於高位塘,政府卻按低位塘的標準進行補償,並且村委會也將所有征地補償款和魚塘補償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管理費。
黃田春告訴記者:“這一點補償費遠遠不夠當初建魚塘的成本,當時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鎮裏麵就直接組織政府幹部、公安、武警、等相關部門直接進行強征強拆的,並沒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後,由政府申請法院才能強製執行。強征導致魚塘養殖的3萬多隻海蟹也全部流失,魚塘被征用後,也失去了幾十年依賴生存的經濟作業地,如今隻能靠小孩在外地打工賺錢養著我。我們六名養殖戶多年來一直在向政府反映,至今也沒有得到解決。
據檢索相關信息顯示,當時潭門鎮鎮長李巨坤利用其擔任鎮長、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工作的職務之便,幫助潤豐公司(瓊海市名門海寶灣項目)與30個村集體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使得潤豐公司獲得這89.83畝土地的使用權。而李巨坤向該公司共索要了高達135萬元的“好處費”被判刑11年。
▲爛尾十年的房地產開發現場圖片及鳥瞰圖▲
而像這樣被強征強拆的養殖戶還有隔壁組的邱永玉,他是潭門鎮鳳頭村38號專業養殖戶。他向記者介紹,他魚塘所遭受被強拆的損失高達七百萬元左右。他是廣東茂名人,妻子是潭門鎮本地人,兩人結婚後他就把戶口遷過來了。當時籌集了所有積蓄和借了數百萬元資金,於2007年1月承包了下排村46.11畝魚塘進行海水養殖,養殖石斑魚和南美對蝦。但好景不長,剛剛承包不到3年的魚塘因國家建設中心漁港需要,他的46畝魚塘也被納入了征收範圍之內。同樣是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也沒有做任何第三方評估,政府於2009年12月6日早上就組織公安、武警、消防、醫院、城管、政府幹部等部門幾百號人開著警車、挖土機、推土機對他承包的46.11畝魚塘進行強拆。導致她魚塘10萬斤左右的石斑魚和4萬多尾南美對蝦流失,並將魚塘的設備全部損壞,造成700多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苦苦經營2年多的魚塘就這樣一天之內毀於一旦。
他還告訴記者,魚塘被強行征用後,2010年2月12日晚上9點,原潭門鎮鎮長李巨坤打電話叫他到嘉積鎮企業家溫泉酒店201包廂,待他進包廂後被當地“爛仔”(指黑惡勢力)恐嚇毆打,逼迫他在準備好的征地補償協議書上簽名。之後他才知道補償協議書上隻有77.5萬元的補償費,對於這77.5萬怎麼算給他的也不清楚,協議都沒有給他留一份。多年以來他一直都在上訪,但是並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性回複。而當地政府已經把他夫妻兩人列入了“上訪監管名單”,這些年都限製他們外出的自由,邱永玉至今已經有六七年沒回過廣東老家了,就連回老家探望生病的老人也沒有權利。
“公安部一再強調警察是不能夠介入征地拆遷工作,而我們鎮卻違規組織警察介入征地拆遷,我們當地政府就是濫用職權,違規違紀進行強征強拆”一位村民氣憤的對記者說到。
▲邱永玉提供政府組織公安等相關部門強拆當天現場照片▲
征地補償款被莫名克扣,數十名村民拒領補償款
據潭門鎮舊縣村陳則龍、李錦花、黃玉英、洪春葉等多位村民反映,當時建設中心漁港征用了潭門鎮舊縣村三個組的近200畝農田和300多畝魚蝦塘。2012年12月13日,當地政府未取得三個組的村民召開村民大會同意,僅由村委幾個代表同意就征用這200畝農田和300多畝魚蝦塘,在征地過程中從未見過政府發布的征地“兩公告”。每戶的征地補償款也沒有政府書麵通知與村民進行確認,村委會將所有征地補償款扣除的百分之二十管理費也未召開村民大會經過三分之二村民同意,而且被征地村民也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為此,記者走訪了潭門鎮舊縣村1、2、3組部分村民都印證了此說法。據領取了補償款的多位村民反映,他們之所以領取了補償款是因為有漁船需要出海,如果不領取補償費,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不予辦理出海捕魚的手續,隻能忍氣吞聲簽字領取補償款。以前我們依賴生存的農田被征用後也沒看到用於建設中心漁港,一些用於房地產開發,還有一部分如今都全部荒廢了,大家也沒有田種了,實在是太可惜了。至今還有數十位村民都不願意簽字領取這部分征地補償款,他們多次向中央、省、市進行信訪,至今也沒有結果。多位村民都難過的表示。
▲村民持有的土地承包證在荒廢農田現場▲
據此前媒體報道,潭門鎮舊縣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周世浩就因挪用與貪汙征地補償款獲刑16年,從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這期間,擅自以借款形式支取本村征地拆遷款429191元,2005年7月又從潭門鎮政府領取舊縣中心村賬戶餘額77700元後,為存入村委會賬戶,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生活開支,至案發時仍未歸還。
當地政府避重就輕,對於信訪內容敷衍式回複
根據村民提供的一份潭門鎮政府向瓊海市信訪局回複的《關於村委會30名村民反映潭門中心漁港土地征用問題的情況回複》內容看到,漁港征地工作是取得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2005】243號《關於瓊海市潭門中心漁港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複》總共征地麵積1400餘畝,同時,瓊海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製定了《潭門中心漁港征地工作方案》海府辦【2009】78號和市政府頒發的潭門中心漁港征地補償標準:海府函【2009】181號、海府函【2009】165號、海府函【2009】280號文件。關於舊縣村征地回複內容看到,三個村民小組土地256.12畝,村委會集體土地即蝦塘地227畝,鎮政府將每畝56280元的征地補償款足額撥付到舊縣村委共管賬戶,共計22631400元。所謂克扣百分二十征地補償款不屬實,但是記者仔細查看該數據始終對不上。關於強迫漁民賣農田,不同意者不批準出海等問題也不屬。
▲潭門鎮政府向市信訪辦敷衍式的回複▲
記者向政府采訪被拒
為此,根據村民所反映的情況,2024年8月12日上午記者向舊縣村委會主任符永標進行了解,他告訴記者,這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是由村委會收取後再撥付到每個村民小組進行分配了,村委會一分錢也沒拿。關於幫村民買養老保險則需要村民全部領取了補償款後才統一給予辦理。而記者向當時村小組組長和村小組會計核實,均表示未收到村裏返回的這百分之二十管理費,村委會也沒有對該款進行過公開。記者要求村委會主任提供一些書麵證據,他回複需要找鎮政府了解。隨後,記者聯係到潭門鎮政府分管征地拆遷工作的肖副鎮長並說明情況後,他表示,采訪要征得瓊海市宣傳部同意後才能接受采訪。經記者再三溝通,他表示先向上級領導和市委宣傳部請示後再和記者聯係。截止發稿前記者均未得到鎮政府任何回複,村民們反映問題的真實性我們不得而知。
當地實際征地程序與相關法律規定相差甚遠
根據國辦發【2004】2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9條,農用地轉用批準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該項目在2005年取得批複後,於2009年還在實施征地,是否違反了該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係,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安置補償費、其它地方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並安排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但根據村民反映,至今政府都沒有幫他們購買社會保險,足額支付土地安置補償費,他們的長遠生計能有保障嗎?
根據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7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第10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據不少村民反映,至始至終也沒看到政府發布的“兩公告”和召開村民大會聽取群眾意見,所有當時製定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方案大部分村民都未同意。
不少村民也向記者表示,此次征地造成那麼多群眾反對,是由於當地政府征地拆遷標準不公開、征地程序錯誤,部分領導幹部和開發商官商勾結、共同牟利、侵害群眾利益所造成的。據相關資料顯示,負責此次征地領導小組的官員先後落馬。其中包括,瓊海市原副市長王暉雅、原國土局局長李遠勝、原國土局副局長楊慶洪、 潭門鎮原黨委書記蘇才淵、原鎮長李巨坤等都因為此次征地拆遷過程中收受賄賂和其它等問題均被判刑落馬。此次征地拆遷中對於群眾利益被損害被克扣一直不問不理造成曆史遺留問題十多年未解決,是否屬於“新官不理舊賬”的行為?
關於後續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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