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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村民林木遭砍伐被告人壹審被判刑重審和抗訴無罪被舉報人質疑

2023-10-30 09:34:41 作者:駱聞 来源:本报记者
大众新聞報記者 駱聞

四年多時間以來,湖北恩施籍盧先生不間斷的信訪反映舉報稱:其父親位于湖北恩施州鶴峰縣燕子鎮桃山村九組的經濟林木遭同村村民向啓華盜伐、強占。警方立案後,偵查結束檢察院提起公訴。2021年鶴峰縣法院壹審判決向啓華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向啓華不服上訴重審改判無罪。

案子中的證據舊山林證系僞造曆經縣、州檢察院抗訴,向啓華依然無罪,二審裁定以及州檢察院抗訴後案件的審理均爲同壹個法官。向啓華不僅盜伐其父親林木多達48活立方,還將98.5畝自留山據爲己有。事發4年多時間,事情壹直遲遲未給予解決。當年遭砍伐的林木,全部腐朽至今未得到任何賠償,而砍伐林木的人卻逍遙法外。

盧先生舉報訴求,希望有關部門嚴查相關法官和人員包庇袒護向啓華及其親屬等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爲,同時歸還山林和賠償損失。

村民林木遭同村村民砍伐
案件調查過程出現兩份林權證

10月26日,盧先生告訴記者:2019年7月10日,恩施州鶴峰縣燕子鎮桃山村九組同村村民向啓華盜伐、強占我家江叉墩經濟林木中山杉和落雨杉54棵,被盜伐強占的林木直徑都在30CM以上,林材量約50立方,雜木30余棵。盜伐時還直接損壞直徑10cm中山杉和落羽杉10余棵。


▲遭砍伐的林木和現狀 來源/受訪者供圖

林木遭盜伐後,家人便立即向當地林業站、森林公安、林業局報案。

燕子鎮林業站安排工作人員並通知村護林員、當事人雙方到達現場落實。當時在現場,林業站工作人員看過現場和林權證件後確認遭盜伐的是我家的林山,戶名爲我父親盧申之,向啓華對于伐錯林木壹事無異議。

2019年7月24日,燕子鎮林業站認爲樹木數量巨大,超出管理權限範圍,移交鶴峰縣林業局處理。

2019年8月5日左右,鶴峰縣林業局將相關材料移送至森林公安局(現爲鶴峰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辦理。

2019年9月23日,家人咨詢鶴峰縣森林公安局回複說涉案林地存在權屬爭議,案件又移送回縣林業局讓到林業局辦理。期間,家人向林業局提交村民小組、村裏面的證明和林權證書等證據。

經多次詢問辦理結果,2019年11月中旬,我們才從側面得知向啓華向辦案單位提供壹張1984年的老山林證。

同壹塊山林地出現兩個林權證?當時盧先生等隨即告知辦案單位,向啓華提供的山林證證據系僞造的假證。辦案單位工作人員人員回複說向啓華提供的山林證是真的,涉案山林存在權屬爭議需確定權屬後再辦案。

事後,盧先生通過恩施州政府網站州長留言信箱留言網上信訪。

警方立案偵查出具書面立案通知書
林木砍伐村民壹審被判有期徒刑18個月

盧先生提供的鶴峰縣森林公安局立案告知書內容顯示:2019年12月23日,鶴峰縣森林公安局以向啓華涉嫌盜伐林木案立案偵查。

記者注意到,盧先生提供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下稱登記表)顯示,登記表2008年10月30日由鶴峰縣林業局填發。林地所有權利人爲村裏面,林地使用權利人、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利人均爲盧先生的父親。登記表詳細登記林地和林木的面積與數量以及四至界線等數據。

據盧先生介紹,向啓華向辦案單位提供的《鶴峰縣人民政府山林證》(下稱山林證)系僞造的假證。山林證顯示的頒發時間爲1984年1月17日。

根據相關單位對盧先生信訪內容回複顯示:向啓華涉嫌盜竊林木案由鶴峰縣林業局于2019年12月20日移交原鶴峰縣森林公安局。經審查,原鶴峰縣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2日以盜伐林木案立案偵查。

2020年6月15日,原鶴峰縣森林公安局認爲向啓華不構成盜伐林木罪,涉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移送鶴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0年10月9日,鶴峰縣人民檢察院向鶴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28日鶴峰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2828刑初61號判決書。認定向啓華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林木砍伐村民不服壹審判決上訴恩施州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改判無罪後縣州檢察院抗訴仍然認定事實不清

壹審宣判後,向啓華不服提起上訴。

2021年7月23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28刑終134號裁定書,認爲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發回鶴峰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鶴峰縣人民法院重審後改判向啓華無罪。

值得壹提的是,盧先生認爲向啓華向辦案單位提供的山林證系僞造。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不間斷通過網上信訪的方式進行信訪,反映向啓華僞造山林證。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壹直反映相關單位“久拖不決”和“包庇袒護”。

關于向啓華提供的山林證問題,2021年5月31日鶴峰縣林業局回複:2020年6月11日,鶴峰縣森林公安局已移送鶴峰縣公安局調查處理。2021年4月28日鶴峰縣人民法院已對向啓華作出(2020)鄂2828刑初61號判決。2022年9月16日,鶴峰縣公安局回複:關于向啓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壹案,鶴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于2022年7月22日已移送鶴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盧先生提供的2022年3月29日錄音內容顯示,向啓華提供的山林證已通過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022年9月15日,鶴峰縣人民檢察院向相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重新偵查移送起訴。2023年4月鶴峰縣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再次判決向啓華無罪。

知悉抗訴判決結果後,盧先生家人隨即申請恩施州檢察院抗訴。2023年10月,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爲由判向啓華無罪。

據了解,向啓華壹審上訴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州檢察院抗訴後案件的審理系同壹個法官。

盧先生提供的2023年10月24日與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詢問結果的通話錄音內容顯示:法官回複還是判向啓華無罪,主要是認定向啓華濫伐林木的事實不清。關于僞造證件的問題,審委會認爲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至于判決書,需要請示領導後再給予回複。

盧先生堅持認爲:向啓華親戚等人壹直幫忙向相關法官以及相關人員走關系脫罪並說持有相關錄音證據。記者聽後,除相關專業鑒定機構和當事參與人外,無力辨別錄音內容的真僞。

當事人回應到處誣告

判決下來後將追究法律責任

針對盧先生反映的問題,2023年10月28日,記者聯系到向啓華本人。

據向啓華介紹:涉案林木不是盧先生家的10年前就不存在,10年前就存在林權糾紛,1984年分給其本人。換證的時候就沒有通知,把林地填在他家戶裏。後來還通過村裏面和鄉裏面進行調解他家又退出,這些都有書面協議。2019年砍伐林木的時候,是辦有砍伐手續。

至于法院壹審被判有罪,後面兩次被判無罪的事情是搞錯的。他是壹種誣告,本人還沒有追究他的誣告責任,本來林木就不是他的。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還沒有下來,下來後要追究他的誣告責任。

關于其提供的山林證真僞問題,向啓華說山林證都有原始依據在檔案館有據可查,本身對方搞了很多壞事害怕舉報他。在案件審理期間本人不存在走任何關系,本身他沒有理由是壹種誣告行爲站不住腳,同時向啓華表示將在明天或後天(注:10月29日、30日)將相關材料發送給記者。截止10月31日上午記者發稿,未收到向啓華發送的相關材料。

盧先生家與向啓華本人之間的孰是孰非?後續進展記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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